女命四两五是不是最差的,4两5钱女命有两种解释?

赋役志第四

赋役之法,以唐之租庸调最为近古。此法废,而宋金元明法愈变而弊愈滋。至明季而条鞭法行稍归简易。国朝雍正四年(1726),以现在丁额为定,并入地亩。又奉“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之旨,举千年之积弊,一扫而空之。此诚第一仁政也。惟自是以后,保甲几成虚设,人民与国家分际1愈隔,民之所事,有司无从诘。夫是以盗贼众而游民多也。且凡税又多征折色2,与地丁一并征解,故农民之担负为尤重焉。当时御史李光墺3有言曰:此虽仁政,但恐数百年后,必有疑人丁无税者。诚远虑之言也。作赋役志。

注:1.分际:界限,或情分。2.折色:所征田粮折价征银钞布帛或其他物产。3.李光墺:字广卿,福建安溪人。

户口

原额人丁7525丁。

盛世滋生人丁42076丁。光绪二年(1876)分。

户21320户。

口136521名口。

谨案,保甲已同具文,则所登之数,亦未必实。且自光绪三年(1877)以后,档册散失,无从勾稽1,余仿此。

注:1.勾稽:考核,查考核算。

地丁(丁银皆摊入地亩)

原额一例1人丁6535丁,每丁征银2二钱九分三厘三毫五丝一忽一微。

注:1.一例:一律,照例。2.银:明清两朝的银本位制,“两”是主单位。两以下的钱、分、厘、毫、丝、忽、微、纤、沙、尘、埃、渺等,在民间少见,均是微小的意思。两以下均为十进制。

裁并登州卫原额人丁16丁,每丁征银七钱八分。中前所原额,中户1132丁,每丁征银四钱四分三厘五毫。下户370丁,每丁征银二钱七分五厘。

裁并宁海卫原额人丁,上户1丁,征银七钱三分八厘五毫。中户65丁,每丁征银五钱五分五毫。下户419丁,每丁征银四钱五分七毫。

注:中户:古时根据经济状况,将家庭分为上户、中户、下户,有的还细分为上上户、上中户、上下户等。

裁并奇山所原额人丁50丁,每丁征银三钱五分七毫。

原额大粮地一千九百九十八顷八亩四分一厘五毫四丝一忽。额外一百五十八顷十八亩六厘一毫九丝,每亩征银六分六毫三微一纤六沙一渺。寄庄地1二百十二顷二十五亩五厘五毫,每亩征银一分,额外荒田地二百二十七顷七十八亩七分六厘八毫,新垦一百三十五顷四十六亩五分一厘九毫四丝五忽,每亩征银一分二厘六毫三丝五忽八微。

注:1.寄庄地:地主在本籍外置办土地设庄收租,称为寄庄地。

原额学田地八十三亩八分,每亩征租银六分。

裁并登州卫原额,上地三亩,每亩征银六分五毫八丝三微。中地五十七亩九分二厘四毫,每亩征银四分五厘四毫三丝五忽二微。下地十顷四十八亩八分二厘七毫,每亩征银三分三厘三毫一丝九忽一微。

裁并宁海卫原额地三十七顷五十七亩七分六厘二毫,每亩征银三分七厘九毫二丝五忽。

甲字库1水胶四十四觔(jin)2四两五钱一分六厘六毫六丝五忽九微五纤,折银一两一钱九分五厘六毫二丝一忽八微七纤,铺垫银四钱八分七厘一毫五忽二微一纤,脚价银九厘五毫六丝四忽九微七纤。

京库棉花绒六觔(jin)四两一钱一分二厘二毫三丝六忽五微一纤,折银四钱三分七厘九毫九丝一忽三纤,铺垫银六分二厘五毫七丝一微五纤,脚价银三厘五毫三忽九微三纤。

注:1.甲字库:明官库名。储藏军器的仓库。2.觔:同斤。

苍术十四两八钱五分,折银一分八厘五毫六丝二忽五微,包裹纸价银三钱六厘。

狐狸皮六十六张,一分七厘八毫九丝一忽二微,折银二十八两四钱五分六厘九毫三丝二忽一微六纤。

牛角弓面十九副,四厘一毫二丝九忽七微八纤,折银十三两三钱二分八厘九毫八忽四微六纤。

德州仓麦,折色银六百三十二两五钱六分九厘四毫八丝七忽四微二纤九沙,加银三两四钱五分三毫七丝九忽四纤,脚价银一两一钱五分一毫二丝六忽三微五纤。

学田租银五两二分八厘。

以上共实征银一万五千五百四十八两六钱九分四厘九毫一丝二忽九微四纤八沙四尘二漠一埃三溟。

坐支

知县一员,俸银二十九两二钱五分九厘。

门子1二名,工食银十一两一钱一分八厘。皂隶2十三名,工食银七十二两二钱六分七厘。仵作3四名,工食银十六两六钱七分七厘。马快5八名,工食银一百二十四两五钱三分五厘。民壮5四十名,工食银三百二十两。禁卒6八名,工食银八十八两九钱四分四厘。轿伞扇夫7七名,工食银三十八两九钱一分三厘。库子8四名,工食银二十二两二钱三分六厘。斗级9四名,工食银二十二两二钱三分六厘。递铺兵10二十七名,工食银九十九两二钱。清洋河渡夫四名,工食银四两一钱三分二厘。孤贫四十名,口衣粮一百四十四两。

注:1.门子:官府看门人。也指官府中侍候官员的差役。2.皂隶:原指奴隶,后称衙门的差役为皂隶,也称“皂吏”。3.仵作:旧时官府检验命案尸体的人。4.马快:衙门里侦缉逮捕罪犯的差役。5.民壮:清代州、县衙前卫兵。6.禁卒:牢房看守。7.轿伞扇夫:轿夫、伞夫、扇夫。8.库子:掌管官库的人。9.斗级:主管官仓等的役吏。10.递铺兵:驿站递送公文的兵卒。

典史1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门子一名,工食银五两五钱五分九厘。皂隶四名,工食银二十二两二钱三分六厘。马夫一名,工食银五两五钱五分九厘。

烟台巡检一员,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

皂隶二名,工食银十二两四钱。弓兵2二十名,工食银六十二两。儒学教谕一员,俸银四十两。

训导一员,俸银四十两。

斋夫3三名,工食银三十七两二钱。膳夫二名,工食银十三两七钱七分七厘八毫。门斗4二名,工食银十四两八钱八分。

注:1.典史:掌管缉捕、监狱的属官。2.弓兵:负责巡逻、缉捕的兵士。3.斋夫:学舍中的仆役。4.门斗:学官的仆役。

杂支

龙亭1修理并协济2本府银三钱二分九厘三毫。

文庙祭祀银三十五两。香烛银一两二钱五分。

崇圣、名宦、乡贤祠祭祀银四两。

山川社稷坛祭祀银四两。

邑厉坛祭祀银四两三钱八分。乡饮3银五两七钱六分七厘六毫。廪生二十名,廪粮银一百七十三两六钱一毫。岁贡生袍帽伞盖等项十一两五钱三分五厘二毫。正副盘费4并协济本府银二两六钱四分三厘五毫。旗匾花红5并协济本府银四两八分五厘四毫。历科举人车价银三两三钱六分四厘四毫二丝二忽四微六纤。

文昌庙新增祭祀银三十两。

关帝庙新增祭祀银三十两。

注:1.龙亭:香亭,结彩为亭,以盛香炉,用于安放御书丹诏。亦称香舆、香车。2.协济: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政府命令,将所征收的税款协助其他地方政府的部分。3.乡饮:即乡饮酒礼。古时乡学三年业成,由诸侯之卿大夫向天子举荐贤能之士,将行之时以宾礼相待,并与之饮酒。4.正副盘费:似指正、副考官的路费。5.旗匾花红:旗匾,指用于祝贺新科举人制作旗杆和牌匾的费用。花红,指插在帽子上的金花和披在身上的红绸。旧时用来表示喜庆。

杂税

课程税银四两二钱三分二厘。牙杂税1银十四两七钱八分二厘。牛驴税银四两二分。

注:1.牙杂税:牙税。指交易中的经纪人、中介人,其经营的场所叫做“牙行”,类似今天的“交易所”,对这种中介行为征的税叫“牙税”。清代的牙税是重要税种,主要用于地方财政收入。

盐法

雍正八年(1730),长芦盐院郑禅宝1会同河东总督田文镜、山东巡抚岳濬奏,以登莱青三府票地2濒海多近盐滩,空立商名,请改盐课摊入地亩,由州县总征分解,永免设商。

注:1.郑禅宝:字永锡,满洲正白旗人。雍正五年(1727)巡盐山东。任内上陈盐务事六条,又续陈十条。凡官制、考成、优商、恤灶、防弊、缉私诸善政皆次第兴行。行法宽严相济,一时盐政整肃,口碑载道。八年以长芦盐政御史奏定:山东青、登、莱三府所属之安丘蓬莱等十六州县票盐,旧系招商办课,并未办运,请除商名,听民领票销卖,其应纳课银摊入地粮,征收造报。2.票地:食盐专卖划分的范围有引地与票地之分。清代山东食盐的专卖,除胶东18县因地产盐,而称为民运区外,其余各县为专卖区,又分引地与票地2类。以历城县为中界,历城以西如历城、德州济宁等51县,称为引地。引地之盐,从羊角沟发运,经尚关、黄台、盐园子3重关卡,纳税3次,盐价较高,俗称大票子盐。历城以东,如章丘、青州沂水等39县,称为票地。票地之盐,只在羊角沟、尚关检验2次,税率较低,售价也低。但距产盐地较远,产销地之间差价过大,因而民间逃税运私盐者时有发生,官府缉拿,官民之间矛盾极大。

定例有商之地灶煎商卖,无商之地灶煎民卖,无票即为私盐。登州盐课摊入大粮,既不设商,亦无领票之民,每年皆官为领票,地丁征税完,仍由官缴票价等项,各滩灶户准其自煎自晒,民运民销,并无官价,随贵随贱,民灶两便,惟须各守疆界,不得攙越。(只准在无商境内各从其便,倘漏入有商票地,即照私盐例治罪)。仍不准豪民利徒无票行商。票价而外又有盐课一项,有摊入大粮者,有商人代办者,亦有灶户自纳者,其原起不可考。此外又有领票费、纸硃价、饭食、缮书各费额,课解费、缴销残票解费,都察院翰林院公费,护军校笔帖式解费,河工协济兵费,盐勇缉枭经费等项,本系商课,登州无商,皆摊入大粮征收,而缉枭一项亦有由州县捐廉批解者。

各场灶籍户口有丁曰灶丁,每丁征银一钱四分七厘三毫零(康熙五十二年以后,滋生之丁永不加赋)。又拨给灶户之地曰灶地,供刍薪者曰草荡地,供煎晒者曰滩池地,每亩征银六厘,又盐锅每面征银一钱二分,又有鱼盐课钞(明季设征,以供藩府,今仍其名)。食盐折价(明时上下官司,灶户皆供食盐,其后折价成例),皆征之于灶户。

自明季各场灶丁多逃亡,所遗灶地居民辄佃种之,日久患滋,民与灶讦讼不休,官以种户虽非灶丁,而所种原系灶地,遂名之曰民佃。雍正四年,清查灶地,凡远年迷失钱粮均摊民佃项下,民间所买灶地,转售之日必归之灶,而灶地永不许再售之民,以符原额,其应征灶丁银,按原额除一半摊入灶地,及民佃内征收一半,仍按丁均摊。乾隆二年,又将现存一半灶丁银全摊入灶地及民佃内征收,以纾(shu)1丁力。

注:1.纾:解除,宽缓。

额票五百十五张,征票价银八十六两三钱七分四厘。

领票纸硃价银一两五钱四分五厘,饭食银二十四两九钱七分九厘,新增饭食银九钱六分,缮书银八钱。

都翰公费银七钱二分一厘。

笔帖式银十两五钱六分。

给兵银七钱八分二厘。

缉枭银五两一钱五分。

缴残票并解费银一两三分。

盐课银三十三两八钱八分。

额征民佃银三十二两五钱,加摊灶地银十二两二分四厘四毫。迷失灶地银一钱五分四厘四毫,灶丁银十二两一钱三分八厘,四四耗银八两八钱四分。

谨案,盐税自登宁场撤之后,亦有变动,而无从查考,惟盐金摊入地丁,仍照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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